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8-07-04 一、各单位凡是需要在校门、各主干道、教学区、办公区、主要生活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悬挂、张贴、设置横幅、展板、灯箱、广告牌等宣传品,必须于事前三天认真填写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门卫及公安值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二、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各种形式的软广告。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悬挂、张贴、设置的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后当日内予以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