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对外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对外宣传工作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提高对外宣传的时效性和影响力。
二、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对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
三、对外宣传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要措施及活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经验;对外交流过程中开展的重要工作及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他可以对外宣传的内容等。
四、党委宣传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部署对外宣传工作。在认真调研和积极协调的基础上确定每学期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重点及具体实施方案。各基层党组织应本着围绕大局、突出特色、扩大影响、力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对外宣传工作要认真搞好新闻专题策划,抓住媒体关注热点,突出学校办学亮点,从新闻的角度做宣传,积极与媒体对接,主动帮助有关媒体进行新闻价值判断,形成有思想、有深度、有价值的新闻素材,提高对外宣传的影响力,扩大对外宣传的影响面。
六、新闻媒体到我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校内各单位及师生根据工作职责和宣传报道的需要,配合做好采访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重要工作需邀请校外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的,事前应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同时向宣传部通报。要形成具体的宣传方案,由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媒体入校采访。
七、对于学校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策划及组织实施。重要事件和重大题材的宣传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影响的问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口径,负责发布消息或接受媒体的采访报道。
八、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突发性采访、电话采访)。对违反程序和规定,给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性质和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