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山东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校园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提高保密意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保证我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泄密和传输非法信息、不健康信息,充分发挥校园网建设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凡在校园网络内进行信息发布的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设施之一。校园网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只供学校的师生进行教学和科研使用,不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二条 校园网内除教育技术中心机房外,不开放直接对外访问的公网IP地址。
第三条 用户在学校校园网络内进行信息发布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所属网站运行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同时负责学校内容管理系统的整体规划、安全策略制订实施,为各部门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平台。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的管理与监控,负责公共信息(学校主页、学校概况等)的整理与发布。各学院、部门应使用学校统一的内容管理系统发布网站信息,努力开发各类实用信息。
第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配有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网络技术管理,宣传部负责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各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撰写与发布,普通用户只有浏览权。需单独建立网站进行对外宣传的部门及个人,首先需到宣传部提交单独建站申请,说明建站目的、发布内容、管理员信息等内容,征得宣传部同意后,由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建站需要开通二级站点。
第七条 学校现阶段,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向公网的交互式信息栏目(bbs、留言板、blog等)。各部门开设实验性的交互式栏目(如:BBS、聊天室、留言簿等),只限在校园网范围内运行,一律不准对外公开宣传,也不得在公网提供镜像站或链接。实验性的交互式栏目建立前,必须到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校园网范围内提供服务。不经申报,擅自开放或者到校外做镜像站点的,将封闭其IP地址,并作严肃处理。除教育技术中心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提供各种网页类服务。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网上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本部门上网信息安全,并安排专人担任信息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网上信息的发布工作,对本部门网页进行定期更新维护,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信息正式发布前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发布人必须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安全性等负全责。信息发布和网页维护时所使用的账号和密码应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或转让,严禁泄露,密码应定期修改。学校将定期对各部门网页的建设和信息维护情况进行评比检查和表彰。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在保存有关记录后销毁。用户应确保进行信息发布的计算机不受病毒和黑客软件的感染,不存在已知的网络安全漏洞,及时更新病毒库和系统补丁。
第九条 学校公共信息系统采用B/S结构,数据由管理部门进行定期备份,备份数据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恢复运行。校园网信息系统信息来源及处理方式经党委宣传部审定,软件开发由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指导。系统软件应对访问权限严格限制,对不同的操作人员、不同的信息等级分设口令。系统管理员口令绝对保密,根据用户需求严格控制、合理分配用户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将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记录到审计文件中,便于掌握全面情况,发现可疑现象,及时追查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三)对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
(四)盗用他人帐号;
(五)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一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教育技术中心保留紧急处置直至断网的权利;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部门及个人在学校以外网站发布信息,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息,应由受理发布的相应组织进行管理。学校不对其安全及管理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