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准确系统、及时有效地传递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信息,切实提高学校舆论引导能力,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促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维护和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和山东省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学校新闻发言人由校党委会讨论确定的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为党委宣传部部长,组成人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就学校范围内的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定期或临时性的新闻信息通报。

  (三)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媒体记者的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四)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建立学校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向学校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方式包括: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二)接受媒体采访,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提供新闻通稿等。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学校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

  (二)教学、科研、管理的改革措施、重大成果和典型经验;招生、就业的政策以及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等。

  (三)学校师生获得重大奖励,学校及各部门承办的学术会议、大型活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以及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以及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 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等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七条 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分管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新闻发布内容中涉及的重要舆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形式,一份报学校党委,一份报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后的反馈制度,通过跟踪研究各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四、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通稿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向社会媒体通报学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经学校领导同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大致过程和学校采取的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追踪社会媒体相关报道情况并报学校党委备案,由学校党委开会讨论,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七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有关单位应在新闻发布会前2天将发布稿报送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造成学校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